本文作者:杨小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宪法也庄严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党的方针,国家大政。
作为一项历史过程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不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而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的基础。虽然法律体系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法治建设的“主战场”应当适时转向法治体系建设。换言之,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应当从法律体系建设转向法治体系建设。具体来说,法治体系建设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关键词:系统、权威、实践。
所谓系统,是指法治建设的系统性。习近平同志讲话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揭示,说明法治建设不是一个方面、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一个行业的孤立事项,而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这个事业,只有在系统中才能协调,才能发展,才能取得实效。这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经验,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总结。另外,系统性也说明了,法治建设不能只是一个环节或者某些环节的工作,而应当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环节、全过程的发展。所以,法治的体系,远远高于和丰富于法律的体系,是更加艰巨和伟大的目标和事业。它不仅包含有立法的体系,也当然包含有执法的体系,司法的体系,守法的体系,以及保障的体系等。
所谓权威,是指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作为社会行为的原则和秩序,应当具有统一遵循的极大权威。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组织,都只能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而不能在法律之外,更不能在法律之上。习近平同志说,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因此,还有谁的利益和意志可以高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呢?法治之所以须具有权威地位和作用,核心就在于法治中蕴含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权威。
维护法治权威,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句大大的实话。这个大实话,须要建立和实行两个基本规则:至上规则和底线规则。所谓至上规则,就是要解决好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问题。党必须和善于通过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薄熙来、周永康这些个“老虎”,就是破坏了这个至上原则。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集体意志、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之上。在治国理政行使权力过程中,没有遵循,没有原则,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为所欲为。这不仅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所谓底线规则,就是指社会秩序的底线、个人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这个底线规则。如果击穿这个底线,党、国家和社会就会出大问题。这个底线是什么呢?就是不能杀人放火,不能贪赃枉法,不能以权谋私,等等。这是做官的底线,当然也是做人的底线。如果一个公民,击穿了这个底线,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一个官员击穿了这个底线,同样他也是罪人。有罪于国家,有罪于人民,有罪于党,需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就是法律平等原则。从近期打出的形形色色“老虎”和“苍蝇”来看,很多都是击穿了这个底线,胆大妄为到了无所顾忌、丧心病狂的地步。这样的“老虎”和“苍蝇”不仅要打,而且应当“大打出手”,有多少打多少,打完为止。
所谓实践,是指法律和制度须切实实施,有效实施,不能停留在文本意义上。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也有不少的法律实施、执行得很好。但毋庸讳言,也有一些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甚至有些法律和法律制度难以真正和有效实施,形同虚设。如何把墙上的法律文本变成地上的法治实践,是我们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说,无法可依,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今天来看,有法不依同样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甚至是更不健全的表现。习近平同志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节点。我们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实施效果有待于提升。只做不说,不是法治,只说不做,同样不是法治。只有既说又做才是真法治。我们需要建设推进的,就是这个真法治。
要践行法治,关键有三点:
党和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与制度的执行,说到底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和推动。在人的推动中,领导干部的作用是无可替代。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有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才能带动全社会的法治尊重和信仰。
必须强化对法律实施的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确保法治实践的有效推进。法律实施,不是一个孤立的事情,须有相应或者相配套的制度、体制、机制保障。例如,经费支持,是很多法律实施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国家机关的经费是要靠罚款和收费来满足的,很难想象这个机关在执法中会依法而行政,而不是依钱而行政。如此一来,其公正性、正当性和公信力就不复存在了,法治就变成了钱治、利治。可以说,法治建设是需要客观条件的,打造法治建设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和趋势。
司法的保障。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是一个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纠纷。这需要一个中立、公正的裁判者依法来做出判断和决断。在现有体制中,这个中立者就是司法。因此,司法的核心和生命是公正。公正的司法和制度,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使之发挥其公正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底线作用,是当前法治建设的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制度改革,关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尊重司法规律等改革,都是为了增强司法公正性的改革,也当然是为了使改革后的司法更能承担起保障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和守护神的职责。